为了加强对我校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条例。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一)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二)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都要主动向基层党组织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三)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必须参加由学校党校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如无故缺席、违反培训相关要求或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参加培训及考试;培训中舞弊或第二次培训仍未通过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预备党员转正
(四)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不得提前转正。
(五)预备党员转正前,需上报审查的材料有:本人转正申请、季度汇报、预备党员培训总结、预备党员考察表。
(六)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含拟转正公示情况);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大会要及时作出按期或延期转正的决议。
(八)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到会。
(九)各分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公布,支部书记要同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通报。
(十)对新调入的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在其调离时,应将其表现情况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现单位党组织应连续对其进行考察,并结合其原单位党组织的考察情况,在其预备期满时,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十一)预备党员因病长期修养,预备期间也应按期汇报思想、交纳党费、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应根据其在病休期间的表现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十二)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问题,支部大会意见和上级党组织审批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十三)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于组织上保管不慎或在转递中遗失、确实无法找到的,必须由该预备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如该预备党员已经调动工作,原接收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应该负责介绍其入党时的情况。遗失了入党志愿书的单位党组织要负责证明入党志愿书遗失的情况,调入单位党组织负责讨论其转正问题,并办理转正手续。
三、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十四)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1、预备期满前本人未及时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2、缺点无改进。
3、学生预备党员学业成绩不佳,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并造成不良影响。
4、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继续教育考察。
(十五)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无故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汇报思想、不参加组织生活会。
3、延长预备期满仍没有改进或不够转正条件。
4、学生预备党员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而受到处分的。
5、预备党员培训中舞弊或两次培训仍未通过者。
(十六)取消预备期党员资格应履行如下手续: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资格后的支部决议自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生效,其入党志愿书应归入本人档案。
(十七)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达到党员标准的,可重新入党。
(十八)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已延长一次预备期的预备党员不能再延长预备期。
(十九)支部大会关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应写明预备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取消资格原因的主要事实、情节及本人认识,同时还要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情况。
校党委组织部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