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学校及社会的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到精准资助,根据相关要求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本学院制定了《张大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保留一年。
第四条 大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动成为张大煜学院自强社社员。
第六条 每学期学院会组织宣传各项公益服务项目和四类活动,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时长和活动参与情况,
第三章 考核机制
一、自强之星的评选
第七条 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评选对象:张大煜学院全体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名额确定:具体人数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
第十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日常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 积极主动参与自强社开展的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4.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减轻家庭负担,真正做到自立自强;
5.在学习与生活上积极向上,生活态度乐观,学习成绩优秀,真正符合自强社“自信、自尊、自强、自立”精神。
第十一条 评选方法
1.完成规定公益时长可申请“自强之星”;
2.个人申请,每学年总结工作开始后,由有意向评选的个人填写“自强之星”申请表,并交至学院自强社相关负责人处;
3.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全面的考核打分,确定人员,并公示结果名单。
二、奖惩制度细则
第十二条 奖励
1.每学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超出规定时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超出一小时加2分,分数作为“自强之星”的考核参考。
2.学生的公益活动参与情况纳入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分配规则体系。
第十三条 惩罚
1.未完成规定公益时长5个小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2.对开展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虚报公益时长,视情节轻重分别实施取消评优资格、检讨、通报批评等惩罚;
3.每学期内两次及以上不参加指定活动,三次无故旷会或迟到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助学金分配原则
第十四条 助学金分配对象及条件: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目前“大连理工大学学工一体化平台”中在库学生名单为准。
第十五条 助学金类型及金额
(一)国家助学金
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参考学校测算建议名额进行分配,国家助学金分为特等5000元/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分10个月发放至学生一卡通账户,2月、8月不发放。
(二)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参照协议约定及学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统筹分配,依据协议要求方式进行发放。
(三)特殊情况
学生退学、休学(因病、参军、境外短期交流、境内短期交流、出国等)期间停发助学金且不补发,其中国家助学金停发周期按月计算,停发时限以教务处学籍异动记录为准;学生复学且通过资格审查后恢复发放。
第十六条 评审原则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高额助学金(金额4000元及以上)须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一学年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服务较多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张大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连理工大学张大煜学院所有。
大连理工大学张大煜学院
2021年7月